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全民健康政策,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拟订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制定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十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桂林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3.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4.与桂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桂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5.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负责综合性卫生健康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
联系电话:0773-2822765
(二)人事科(人才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21622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项目规划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牵头协调卫生健康系统营商环境建设。
联系电话:0773-3687710
(四)财务审计科。拟订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公立医院优化资源配置和运行监管。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联系电话:0773-2804997
(五)体制改革科。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联系电话:0773-2899350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传染病预防控制等管理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管理、风险评估、防控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建立完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免疫规划,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指导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83106
(七)医政科教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助理全科医师、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
联系电话:0773-2823680
(八)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市健康扶贫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99012
(九)医疗应急科。承担医疗应急体系建设, 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应急保障。
联系电话:0773-3687732
(十)宣传科。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舆情管控和社区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志愿者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50654
(十一)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承担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指导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05049
(十二)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相关妇幼健康项目,管理妇幼健康相关信息;负责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25997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自治区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托幼机构规划发展及相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联系电话:0773-2813975
(十四)艾滋病防治科。协调、组织全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拟订艾滋病防治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防控和救治工作,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动员和指导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管理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科研项目,组织进行艾滋病防治经费、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负责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83302
(十五)中医药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和中医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中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市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联系电话:0773-2899191
(十六)健康产业促进科。组织拟订与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相匹配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大健康产业发展、区域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医疗美容产业、健康旅游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联系电话:0773-2836800
(十七)保健科。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51334
(十八)爱国卫生运动科。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爱国卫生运动的具体工作,负责健康中国专项行动。
联系电话:0773-2899823
(十九)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27802
负责人:戴波
三、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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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773—282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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