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咨询 |
咨询主题: | 办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据 |
咨询内容: | 办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据 |
咨询时间: | |
回复内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业务咨询电话:0773-5809305(工作日9:00-12:0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若贵公司服务范围涉及县城,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
回复时间: | |
回复部门: |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