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手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须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需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购房合同原件1份(中心留存原件)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1.购买一手期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或电子发票。
7.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异地缴存申请人须提供,可通过“亮码可办”出具)
8. 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贷款时限: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合同备案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须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中心留存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须提供;未注明房产价值的,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6.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标注房屋建成年代的,须提供房产所在地不动产或住建部门开具的包含房屋建成年代的查询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该房屋建成年代的相关资料原件)
7.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异地缴存申请人须提供,可通过“亮码可办”出具)
8. 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贷款时限: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须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须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6.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原件(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以大修为由申请贷款时须提供)
7.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办理组合贷款的评估报告书需经受托银行确认,中心留存原件)
8.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异地缴存申请人须提供,可通过“亮码可办”出具)
9.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贷款时限: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
主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1.除备注中心留存的原件外,其余相关证件原件仅供中心扫描、验证。
2.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3.办理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房屋共有人及配偶须同时到场。
4.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套、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高层次人才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时,须提供“桂林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咨询和投诉电话:0773-12329
注意事项: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办事要件信息的,相应材料不需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