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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辆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5-12-27 14:14:55]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精神,为了规范全区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45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三、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驾驶许可考试的要求重新确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目前暂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科目一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使用电脑无纸化考试的加一倍收取;科目二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人次20元、摩托车及其他车每人次10元,使用桩考仪考试的加一倍收取;科目三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人次20元、摩托车及其他车每人次10元,使用路考仪考试的加一倍收取。

四、“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即车辆管理费)、“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机动车入户、过户费”、“特殊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简化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4]49号)精神,取消驾驶证年检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六、以上通知内容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公安厅交警总队、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1、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

2、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计财处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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