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2004〕29号
2004年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04〕21号文批准征用雁山区雁山镇文家村委李家村集体土地8.8847公顷。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市2003年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文家村委李家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雁山区雁山镇文家村委李家村8.884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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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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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4.905 |
10.5万元/公顷 |
7.5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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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0.176 |
6万元/公顷 |
7.5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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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3.8037 |
10.5万元/公顷 |
7.5万元/公顷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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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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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镇文家村委李家村 |
3月23日至4月 3日 |
雁山镇国土资源所 |
4月5日至4月 15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