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
| | [ 2005-12-27 14:16:45] | 市政〔2004〕7号
2003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水产研究所新建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3〕322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7.7912公顷,作为桂林市水产研究所新建科研试验基地使用。市人民政府现将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市水产研究所新建科研试验基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象山区二塘乡四合村委佛殿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象山区二塘乡四合村委佛殿村7.791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安置、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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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组) |
征用的地类 |
面积
(公顷) |
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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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
总额
(万元) |
补偿倍数 |
总额
(万元) |
补偿倍数 |
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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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二塘乡四合村委佛殿村 |
鱼塘 |
7.7912 |
3.6750 |
一造 |
14.3163 |
8 |
229.0613 |
5 |
143.1633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安置补助费给需安置人员。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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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征 地 村 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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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二塘乡四合村委佛殿村 |
2004年2月7日至22日 |
四合村委办公室 |
2004年2月23日至25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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