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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新闻出版局(桂林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盗印他人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征订、销售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制作、出版、进口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末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明知他人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第六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末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末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末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十、违法行为名称: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九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记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一百、违法行为名称: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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