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桂林市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体名称:桂林市版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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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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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200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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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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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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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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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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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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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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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署 |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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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年7月1日 |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桂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共100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名称: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九、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十、违法行为名称: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第二十九条“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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