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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5、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6、对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预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8、对矿山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审查批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4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42、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43、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44、对生产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45、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46、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47、对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和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8、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49、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50、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51、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52、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53、未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54、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6、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内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9、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0、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1、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2、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3、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64、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66、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67 对事故发生单位不组织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8、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69、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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