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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54条、第55条、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第11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一项、第9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34条
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2条
8、《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条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5条
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条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
二、法律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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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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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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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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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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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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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国务院 |
200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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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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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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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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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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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监局 |
20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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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监局 |
200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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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
国家安监局 |
2005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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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监局 |
2005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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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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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
国家安监局 |
200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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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监管局 |
200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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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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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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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监局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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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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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局 |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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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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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6月1日 |
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一)行政许可(共四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国家发民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8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二)行政备案(共二项)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经营单位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第十三条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七十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7、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
10、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对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8、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职工重伤和死亡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一)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0、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32、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3、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4、对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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