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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3、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对单位处以罚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8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87、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8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89、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9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9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9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9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9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9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96、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99、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100、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01、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0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0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0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0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0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0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8、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1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1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1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20、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12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投标单位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予以警告。”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至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2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1、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2)《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二)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114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乘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8、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9、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0、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1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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