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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0、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立体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14、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15、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补征应缴的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
    17、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外的交通规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外的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拖欠费额10%至30%的罚款;对主动补缴拖欠交通规费的,全额补征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
      18、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但行驶未携带缴(免)费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但行驶未携带缴(免)费凭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30元的罚款。”
      19、对瞒报吨位数、座位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瞒报吨位数、座位数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瞒报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30%至10%的罚款。”
      20、对涂改、伪造、冒用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罚款收据等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涂改、伪造、冒用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罚款收据等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对无牌证行驶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无牌证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从其购买机动车之日起追缴其全费额交通规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22、对停征交通规费后继续行驶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停征交通规费后继续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追缴停征期间全费额交通规费,自办理停征手续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23、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减征、免征条件又不按照规定缴纳全额交通规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减征、免征条件又不按照规定缴纳全额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
   (二)改变免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同类型机动车当月全额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
   (三)改变减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应缴交通规费的差额,并可处以差额部分20%的罚款。”
      24、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证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

2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50000元: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3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26、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0000元: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给予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7、违反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30、垄断客、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1、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时间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换领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2、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向社会公告,擅自取消或者变更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有关许可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35、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6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委托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7、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为无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8、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9、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客运站除外)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43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4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45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46、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7、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4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50、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52、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53、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54、船舶经营管理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报送业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55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序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7、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5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9、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0、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6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63、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66、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67、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6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2、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3、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6、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8、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0、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8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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