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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行政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桂林市交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和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所授权限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交通、水利、电力、测绘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主体名称:桂林市公路管理处

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三)主体名称:桂林市港口管理处

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三款“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桂林市航务管理处对外增挂桂林市港口管理处牌子的通知》(市编办[2006]15号)明确“根据2006年4月30日和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桂林市航务管理处对外增挂桂林市港口管理处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该处具体实施我市行政辖区内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1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1.1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13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8.1

14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6.10.1

15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8.3.6

16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7.10.1

17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1990.3.5

18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交通部

1998.4.1

1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20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0.7.1

21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4.1

22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4.9

23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交通部

2001.10.1

24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12.1

2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

26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92.1.1

27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9.2.24

28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

2000.8.28

29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0.10.1

30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1.1

3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8.1

32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33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3.6.1

3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

3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6.1

36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5.6.1

37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0.1

38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3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

40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4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4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4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4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4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4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7.3.1

47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试行)

交通部

2006.6.26

48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部

2006.12.25

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5.12.1

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4.7.1

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7.1.1

52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7.9.1

5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9.5.1

5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8.1

5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7.7

 

 

第三部分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一、行政许可[共33项]

(一)桂林市交通局行政许可(14项)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6、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设计图。”
    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9、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4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10、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11、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第九条第一款“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下统称经营许可证件),凭经营许可证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的30日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换领经营许可证件。”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12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1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文件内容需作重大修改审批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4、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审批以及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8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7、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8、增加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桂林市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5项)

1、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3、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4、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桂林市港口管理处行政许可(6项)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港口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3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4、在港口区域内从事采掘、爆破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5、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6、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共269项]

 

(一)桂林市交通局行政处罚(131项)

1、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4、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5、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7、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8、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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