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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文化娱乐、商业场所因使用固定设备致使噪声排放超过标准造成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失、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转移危险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失、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条例》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十、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八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妥善管理经营情况记录簿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四)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九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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