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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年9月1日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0月1日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1999年1月1日

6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1999年7月1日

7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月16日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1月6日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2月29日

1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计生委

2004年1月1日

11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2年1月18日

1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1月1日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4日

 

n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行政处罚(1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不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准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八、违法行为名称: 逾期不校验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九、违法行为名称: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新条例5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拒不履行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行政许可(共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市级审批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市级审批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护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3.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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