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主体名称:桂林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年1月1日、
1996年7月5日修改后再发布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
1990年11月19日、1999年6月7日修改后再发布 |
|
3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2006年12月18日 |
|
4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92年3月30日 |
|
5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7年7月28日 |
|
6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1998年3月5日 |
|
7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7年8月19日 |
|
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
广西人大常委会 |
1999年3月26日 |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
1998年5月18日 |
▲桂林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共1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桂林市档案局行政处罚(共5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法行为名称:涂改、伪造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涂改、伪造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违法行为名称: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桂林市档案局行政给付(共1项)
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捐赠等行为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桂林市档案局行政确认(共2项)
一、事项名称: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
法律依据: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档案局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对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及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 档案所有权、管理权变更和注销确认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因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导致其档案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或者接管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桂林市档案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0项)
一、事项名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二、事项名称:对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三、事项名称: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事项名称: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 事项名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事项名称: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事项名称: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九、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十一、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的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其他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同级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
十二、事项名称: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十三、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四、事项名称:对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十五、事项名称:对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十六、事项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九条“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十七、事项名称: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审查
法律依据: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十八、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十九、事项的名称: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的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进行验收。”
二十、事项名称:重大活动备案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的,由组织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