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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二百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买卖签证、证件的

(一)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并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

(二)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2.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三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再强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中国公民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中国公民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2.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二百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变造货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七十、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一款、第十一条。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执法主体: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执法主体: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执法主体: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其他发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执法主体: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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