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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一百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剧毒化学品保安措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案件、事故后不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不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单位基本情况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经营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案件、事故后不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无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骗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证件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返还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和不再使用的购买凭证交回公安机关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作废、保留并交回公安机关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一百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警告、没收爆炸物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际执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百、违法行为名称: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屡教不改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零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零二、违法行为名称:回收赃车

(一)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解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二百零三、违法行为名称:流动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补办、罚款

(二)法律依据:

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四、违法行为名称:雇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户籍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2项的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五、违法行为名称: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补办、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2、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3项的规定,对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8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六、违法行为名称: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七、违法行为名称: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八、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零九、违法行为名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得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二十、违法行为名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得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运输变造的人民币。

(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二百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警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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