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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一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偷开机动车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破坏、污损坟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停放尸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卖淫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嫖娼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拉客招嫖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传播淫秽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淫秽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进行淫秽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参与聚众淫乱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三十、违法行为名称: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赌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持有毒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向他人提供毒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吸毒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四十、违法行为名称: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一百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五十、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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