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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七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阻碍执行职务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七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七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八十、违法行为名称:招摇撞骗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八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八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八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违法行为名称: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九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违法行为名称: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一、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二、违法行为名称: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三、违法行为名称: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四、违法行为名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五、违法行为名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六、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证言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七、违法行为名称:谎报案情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八、违法行为名称: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零九、违法行为名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违法行为名称: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偷越国(边)境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一百一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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