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公众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强迫劳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侵入住宅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搜查身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人身安全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侮辱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诽谤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诬告陷害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侵犯隐私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违法行为名称:殴打他人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故意伤害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猥亵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六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六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虐待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遗弃
(一)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强迫交易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六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七十、违法行为名称:盗窃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诈骗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七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哄抢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七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抢夺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七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敲诈勒索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七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财物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