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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监督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规定职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二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通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
五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许可收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桂林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
五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
(七)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桂林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
五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第二款“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桂林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
五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桂林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
五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或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尸体进行处理
(一)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第三款“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和管理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第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桂林公安消防支队
五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桂林公安消防支队
4.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五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出庭应诉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
3.桂林公安消防支队
4.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六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六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组织销毁、处置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六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
六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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