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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结果
▲桂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共571项)
(一至一百五十二行为名称为公安部规范使用名称)
一、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单位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四、违法行为名称: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五、违法行为名称:破坏选举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六、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七、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八、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九、违法行为名称: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违法行为名称: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条幅等物品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寻衅滋事
(一)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按规定报告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一)处罚种类:拘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一)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所属派出所: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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