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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三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重要事项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三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受理、审批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大道的

第五条大公民因私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

 

 

三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内地居民因私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旅游、探亲等签注及证件受理、审批、签注签发。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

 

 

三十九、行政许可事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的签注及证件受理、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

 

 

四十、行政许可事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

 

 

     四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事项(共58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命令解散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行驱散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行带离现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立即予以拘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行遣回原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传唤(强制传唤)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

 

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询问查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检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扣押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收缴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约束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收容教育

(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一号颁布)第四条第二款“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一号颁布)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3. 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2.桂林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治疗

(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一号颁布)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

(一)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限期改正(整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停业整顿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改正

(一)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一)法律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取缔

(一)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

(一)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扣留枪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查验枪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训诫或者制止

(一)法律依据:

1.《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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