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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五百六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

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五百七十、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五百七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2、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桂林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共 41 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1)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2)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3)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2.《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五十六项。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一)法律依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第5.5“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受理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评定考核机关为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初审。

2.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上报区公安厅核发。

 

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枪支运输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初审

2.桂林市公安局审批,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枪支携运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初审。

2.桂林市公安局审批,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报区治安总队,区治安总队负责向公安部申领,并按实际需要下发至分县局。

2.桂林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向申请单位审核发放。

 

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三项。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八项。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七条“凡新建和改建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十一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二项。

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核。

2、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内部保安组织设立

(一)法律依据:

《广西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正)第七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地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核。

2、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五项。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审核。

2、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十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项。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犬类准养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桂林市犬类管理的公告》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二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机动车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机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执法主体: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以下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二)执法主体:

市消防支队、各(区)县消防大队:

1、城区消防大队审核范围:

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500m2以下其它场所室内装修工程。

除以上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支队审核。

2、各县消防大队审核范围:

(1)、建筑面积6000m2以下的工业建筑工程;

(2)、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多层民用建筑工程;

(3)、电压110kv以下,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以下的变电所工程;

(4)、除一级以外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储量100m3以下的燃气储备站工程;

(5)、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500m2以下其它场所室内装修工程。

(6)、其他应由支队管辖的重点、难点工程。

经支队审核的建筑工程,各大队应积极参加施工监督管理。

 

三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执法主体:

市消防支队、各(区)县消防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1、市城区内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由支队负责验收。其他工程由辖区大队负责验收。

2、市辖县由支队审核的项目由支队负责验收,由大队审核的项目由大队负责验收。

 

三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许可内容含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二)执法主体:

市消防支队、各(区)县大队,分工为:

1、支队管辖所列管的重点单位的开业前消防安全行政许可;

2、各(区)县大队管辖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行政许可。

 

三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含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执法主体:

市消防支队、各(区)县大队,分工为:

1、支队管辖所列管的重点单位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各(区)县大队管辖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二)执法主体:

1.桂林市公安局(第一类)

2. 桂林市公安局所属分局(第二类)

 

三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3、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二)执法主体:

桂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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