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二. 按有关规定,必须在正规医药站采购一切药品。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戒毒药品。
三. 严禁使用已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
四. 一切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麻醉性戒毒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要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五. 妥善保管药品,尽量减少变质、破损、过期等。
六. 药品购入和使用支出帐目清楚。戒毒药品按季度盘点,一般性药品按年度盘点,应帐物相符,报损的应登记并报告所领导,然后销帐。
七. 戒毒药品使用情况要有专册登记,写清患者姓名、用量。
八. 麻醉性戒毒药品,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方有处方权。医师应根据卫生部<<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戒毒药品,严禁滥用。每次处方只限一次使用量,并监督患者服,不许患者藏药,严禁给患者持药备用。处方或医嘱单存三年备查。
九. 麻醉、精神性戒毒药品使用后其容器和包装材料要回收集中销毁,销毁要由二人以上执行,并作记录。
十. 本所购入戒毒药品,只限于所内使用,严禁外售或让患者带出所外使用。严禁转让或借用戒毒药品给外单位。
十一.非医务人员,不能乱拿药品给戒毒人员服用。
十二.本所工作人员用药,要有登记、有签名,年底统一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