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要求认定职工为因工负伤(死亡)的报告。
二、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工伤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报齐所有工伤材料后三十日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五、工伤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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