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科)
一、文件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
二、范围和对象
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所在单位同意(盖章),主管部门审核签意见(盖章);
(二)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材料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报送材料
(一)组团出国(境)任务批文;
(二)国(境)外邀请函;
(三)主管部门呈报市委、市政府报告及市领导审批意见。
(四)个人档案;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六)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五、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申请因公出国(境)的材料,可随时报送市人事局;
(二)提供材料齐全后,市人事局3日内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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