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市民办事
市人事局职能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

 
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办理程序

(规划科)

 

一、文件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

二、范围和对象

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所在单位同意(盖章),主管部门审核签意见(盖章);

(二)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材料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报送材料

(一)组团出国(境)任务批文;

(二)国(境)外邀请函;

(三)主管部门呈报市委、市政府报告及市领导审批意见。

(四)个人档案;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六)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五、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申请因公出国(境)的材料,可随时报送市人事局;

    (二)提供材料齐全后,市人事局3日内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发表于:2005-5-11 9:22:17
Copyright 2003 GuiLi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桂林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桂林市人民政府信息科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