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桂林市公安局户政科
一、申领范围:年满十六周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从生日起计算三十天内申领;回国、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由市区外迁入尚未办证的公民,在入户的同时到居民身份证办证中心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范围:已办证的公民由市区外迁,入户时换领新证,在领到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因身份证照片与持证人现在的模样有较大出入也可换领;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迁移变动,可自愿申请换证。
三、补领范围: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挂失、申请补证,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交回原证。
四、公民应领未领到居民身份证,因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的,可申领临时身份证。
五、收缴:公民服现役、出国、出境定居、死亡、被逮捕教养,在注销(迁出)户口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六、领证时间:在受理申、换、补领手续后普通证两个月;加快证明7天工作日到办证中心领取或邮寄到申办人的住址或单位。
七、申、换领证件,应交纳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丢失补领证件,应交纳二倍的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
八、公民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项目,需经派出所同意,分局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九、凡办下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到办证中心照相,通过数码照相采集人像,输入人口信息网。
十、居民不按规定申、换、补领,交回居民身份证;转证、出借本人或使用,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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