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市民办事
市公安局职能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

 
桂林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办理机构:桂林市公安局

    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取信于民,市公安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13项便民利民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1、2001年1月1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改派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地或家庭所在地;我市公民到市外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2001年1月1日后已将户口迁出的,本人要求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将户口迁回,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已在我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离开落户地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可以不迁户口。


    2、在我市注册资金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一年或每年纳税1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各类外来投资企业,其有固定依据的管理人员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桂林市常住户口。


    3、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迁移户口可以选择。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对农业户口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公安机关可凭《录取通知书》为其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没有在城市、城镇落实就业单位并将户口迁回农村父母家庭所在地的,可以根据其本人申请,恢复农业户口。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经证实属桂林生源的,可直接凭迁移证、毕业证在我市(随家庭)落户。
    5、凡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含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尚未申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出生证》)及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为其登记常住户口。


    6、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除外),原出国(境)1年以上,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尚未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入境)后可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取消被逮捕、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8、凡在桂林市区(城镇)拥有并办理了住房产权证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9、简化申请入户材料,缩短审批办理时间,我市居民要求申请办理夫妻(含同一处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不需要再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可直接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报告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其他达到登记入户条件的,有心备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审核后,按户口管理程序及时审批办理。


    10、办理身份证公民自愿交邮政费的,与邮政速递局开办送证上门服务。


    11、为方便在职工作人员及在校学生办理户口及身份证,实行每周六全天加班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12、为方便群众,照顾学生上课,身份证中心定期下到边远乡镇、大专院校开展照相办证服务。


    13、办理临时身份证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发表于:2005-6-10 16:44:42
Copyright 2003 GuiLi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桂林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桂林市人民政府信息科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