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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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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导游证的条件

1、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者,报名时须进行面试,合格者方能报考。
     2、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旅游行政部门和导游公司组织的模拟导游培训活动。
     3、对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岗前见习制度。
     A、经模拟导游培训考核合格,且通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考试的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见习导游证",凭"见习导游证"跟团见习。
     B、见习导游员见习期为一个月。在见习期内至少跟满3个团;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延缓正式导游证一年以上的处罚。

C、见习导游员跟团见习期满后,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出具实习鉴定和所跟团导游老师的考核意见,合格者方能办理正式导游证。
   D、见习导游员不能履行正式导游员的职责,同时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桂林市导游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建立保证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约束机制、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在导游公司登记,并交纳质保金500元,方可持与导游公司订立的协议和导游证明材料,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公司的导游员从登记、领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出导游公司。一年后导游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出导游公司,需凭导游公司出具的审核证明,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5、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导游员本人,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6、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员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经导游公司审核通过,才能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重新编辑于: 2005-5-9 17: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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