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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2003)67号文件规定,赋予桂林市市容管理局如下行政审批事项:
1、环卫设施拆迁(除)的审批
2、市区内教学、科研、医用及其他特殊需要豢养家禽(畜)业务项目的审批
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4、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5、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
6、集贸市场、摊点群、夜市摊设置地点的审批

二、审批项目程序
1、项目申请人持书面报告到桂林市城市市容管理处(联系电话:2898525),确定立项后发给其项目申请表;
2、申请人填好表后,由市容处合同相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城区意见,而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市容管理局综合管理科(联系电话:3844053)。
3、市市容局综合管理科对报来项目组织核审,然后报局业务会审批;
4、经批准的申请项目建设完后,局机关业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三、审批项目有关规定
1、市容管理处的初审和指定的直接审批项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项的项目,当场答复申请人。
2、市市容局机关业务部门接初审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并报局业务会批复完毕。
3、临时公益性占道、小型广告招牌,到市容处直接审批;
4、市市容局机关业务部门抓好督办、检查、考评和组织整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急办审批项目;
5、重大审批项目,由市市容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联系电话:3844053
▲投诉电话:2830000或3844053
发表于:2005-6-9 1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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