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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指南

 

一、     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帮助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且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     法律援助范围

(一)     刑事案件;

(二)     请示给付赡养、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     因工(公)伤亡请求赔偿的;

(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     请示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

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六)     依法请示国家赔偿的;

(七)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     其它依法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     法律援助形式

(一)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     刑事辩护或刑事自诉案件代理;

(三)     民事诉讼代理;

(四)     行政诉讼代理;

(五)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公证;

(七)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     法律援助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一份;

2、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

交原件予以核对);

    3、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该证明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索要);

4、与该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二)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自受理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桂林市司法局申请重新审核。

(二)     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承办人员办理该援助事项并告知申请人。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2824752    2839126

法律咨询专线电话    12348

邮编:541001     地址:桂林市解放西路3号6楼

 

 

发表于:2006-6-27 1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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