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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提交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审核程序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在桂林市辖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组建单位向当地县区司法局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县区司法局审批后,报市司法局核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重新编辑于: 2006-6-27 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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