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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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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监察局举报指南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群众信访举报须知
  (一)群众的信访活动可以采取写信、来访和打举报电话等形式。
  (二)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管理的党员及干部的问题,由哪一级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对司法部门的判决、处分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设在203室。举报电话:2848753

纪检监察干部若干纪律规定
  1、不准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2、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3、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的秘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4、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5、不准擅自携带案件材料和其他机要文件出国(境)和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以及出入公共场所。
  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7、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8、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9、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者通过所联系的地区、部门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10、不准在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彻夜不回驻地。
  11、不准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12、不准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1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吃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14、不准未经批准私自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公用车辆。
  15、不准违反财务制度,挪用、拖欠公款,或违反财经纪律,公款私存。
  16、不准以各种名目大摆宴席等讲排场、比阔气的奢侈浪费行为。
  17、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者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和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以及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18、不准违反办案回避制度,查案徇私情。

 

发表于:2005-5-16 2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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