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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程序

名称 类别 许可设定依据 审批、审核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审批、审核程序 收费
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单位。 ()申请报告,注明接收方位、接收内容、收视对像、范围;说明专职管理人员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报告一式二份;()填写申请表。 15个工作日内(不含安装验收时间)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交社管科审议,分管局领导审定,凭证明到指定点购买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验收合格发许可证。 桂价费字[1992149号审查监测、稽查费为190元∕年。
二、举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 审批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手段保障设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交书面材料申请,包括内容:()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延时装置”等保证播出安全技术、设施型号、数量。 5个工作日内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广播电视局社管科审批,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三、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申请报告。()机构章程。()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 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备申请资格的单位,场所为:()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报告;()宾馆、饭店提供星级证明;境外人员居住的公寓提供涉外房产证明和住户人员护照;()其他证明材料。 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必要的场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15个工作日内 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事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15个工作日内 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七、电视剧制作许可(乙种证) 审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县以上电视台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 ()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15个工作日内 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八、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证) 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 表;()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宾馆饭店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九、同一地()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审核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具有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制度;()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持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及审核条件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提出申请报告。 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审核 审核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规定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有资金、设备、场地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拥有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有健全的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有可行的节目控制方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报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从事信息网络视听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15个工作日内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工作人员受理—社管科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重新编辑于: 2006-6-26 1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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