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供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物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或出资人发生变动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销程序
一、企业提出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同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桂林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改制筹备文。
2、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核销各项资产损失的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申报认定各项资产损失的明细表及相应提供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核实。
三、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下达不良资产损失核销批复。
工资总额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工资总额计划书面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
1、企业财务年度报表;
2、企业劳动情况表(统计局审核);
3、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定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到市国资委办理出国手续应准备的资料:
1、邀请函(中、英文)或组团单位的出访任务批件及通知书。
2、初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表及任务审批表。
3、再次出国(境)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有效期政审批件。
4、经企业主要领导亲笔签字的请示。
二、持上述资料(1式2份)报送市国资委人事科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三、市国资委人事科按照《桂林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若干办法》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并上报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审批亲笔签字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行文请示。
四、企业持市国资委向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房改)审核与核准手续
一、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必备材料
(一)售房
1、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
2、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若是复印件,须证实其与原件相符);
3、资产处置报告,报告须含有如下内容:①单位分房领导小组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事项,如:拟同意将某处房产(详细具体位置)出售(房改)给单位某某职工;②单位分房领导小组成员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报告上签名。
4、以栋为单位,初次进行房改的,需提供拟出售住房的建设计划文、建设规划局的规划定点文、国土资源局的用地批文、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合格证和产权证(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住房,有产权证即可)。
5、以栋为单位,拟出售住房属于已进行房改的该栋房屋中的单套住房,需提供该栋住房原出售的审核表或评估结果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二)调房换购
6、调房审批需提供公有住房售后调房换购申请审核表原件、原购住房评估计价核定表(三)复印件、产权变更通知单复印件和现购住房的材料(见3、4或5)。
二、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评估结果核准通知书应提供的材料
1、公有住房出售(房改)审核(批)表(复印件)
2、拟出售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3、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
4、拟出售房屋平面图
5、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
6、购买公有住房申报汇总表
办理公有住房由部份产权或使用权
过渡到完全产权核准手续
必备如下材料
1、原公有住房出售(房改)评估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2、原公有住房部份产权或使用权的产权证(复印件)
3、原房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分户计算确认表(二)(复印件)
4、原购公有住房由部份产权或使用权过渡到完全产权衔接表
5、原购公有住房由部份产权或使用权过渡到完全产权衔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