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
1、申请报告。申请人向市园林局提交申请报告。个人申请由所在社区管委会或小区物业管委会签意见后,报市园林局。2、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提供市规划部门的定点文(图)。3、因开设道口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和市交警支队的批准文件。 |
1、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市园林局职权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即受理,发给《桂林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受理凭证》。不受理的,市园林局发给《桂林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不受理凭证》。2、现场勘察。由市园林局绿化科进行现场勘察。3、作出决定。一般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数量较大的,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申请人《桂林市园林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申请人按规定交绿化补偿费后,发给申请人《桂林市园林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证》。 |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
市园林局绿化科(市园林局办公楼一楼1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