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消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交纳水土设施补偿费。
(一)因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了的,按占用、损坏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l元(占用地表或损坏深度在1米以内);不便按面积计算的(损坏深度超过1米),如采矿、采煤、采石、取土、挖砂等,按破坏体积每立方米征收1—2元。
为便于计算收费,对烧制砖、瓦、石灰、水泥以及开矿、采煤等生产活动,不便按水土流失程度计算补偿费的可换,可换算成产品产量征收。可由地、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在下表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换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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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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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大理石 |
元/吨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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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矿 |
元/吨 |
1.0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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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 |
元/吨 |
0.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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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
元/吨 |
0.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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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砖 |
元/千块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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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瓦 |
元/千块 |
0.3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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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石灰 |
元/吨 |
0.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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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金 |
元/吨 |
1.0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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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油 |
元/吨 |
6.00~8.00 |
(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及现行工程造价计征或由损坏者按同等工程设施质量标准修复。工程造价按国家有关概(预)箅定额所计的交费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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