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8日
| 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配备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8]56号);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实施和处理办法》(桂纪发[1995]26号)。 |
| 定编范围 |
小轿车(指小卧车);旅行车(指7至19座的小型客车)以及全封闭的工具车;越野车(多功能车);微型厢式车(指6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
| 编制核定 |
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每2人配备一辆,不足2人按2人配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1至3辆或每30人一辆;离退休人员生活用车:厅级干部按每6人配备一辆,其他人员按每30人配备一辆;接待用车:(另行规定)特殊业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另行规定) |
| 配备标准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小轿车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小轿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价格40万元以内。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配备小轿车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小轿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价格40万元以内。接待用车、特殊业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配备标准另行规定。 |
| 时 限 |
市里审批车辆自材料交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治区审批车辆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
| 服务承诺 |
热情接待、耐心解释。 |
| 工作职责 |
1、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和规定。2、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3、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4、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档案管理制度。5、做好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小汽车定编的管理制度,统计、上报年度小汽车定编管理的情况。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 办公地点 |
桂林市崇善路10号2楼 |
| 负责人 |
黄福岗 |
| 联系电话 |
2831531 396905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