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6-8 |
| 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36、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办事程序 |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1)初审: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的原件。(2)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所填列内容材料的复印件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2张近期1寸证件照。(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
| 时限 |
(1)自收齐办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3)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批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4)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目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财政厅。 |
| 工作职责 |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革拟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系列职称考试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
| 办公地点 |
桂林市中山北路23号 |
| 负责人 |
阳炳春 |
| 联系电话 |
2850524 2835743 3969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