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职能
根据市发[2001]146号文件,桂林市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书报刊发行行业、印刷行业、报刊行业、电子出版物市场、驻桂记者站等,同时还负责对全市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桂林市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年度计划、宏观调控目标和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市的报纸、期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核准申报新办报纸、期刊、音像以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 (四)管理桂林市书报刊市场。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的设立负责核准申报;核准零售书店(摊)并负责年检。负责书报刊市场的出版物售前审查,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出租书店的备案。 (五)管理桂林市电子出版物市场。对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制作单位的设立负责核准申报。负责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的核准和年检。依法查处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法规的行为,查处违禁的电子出版物。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租单位的备案。 (六)负责对桂林市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三印”企业(即打印、复印、影印)的设立核准申报及桂林市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对桂林市公开发行报刊的审读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对外宣传资料)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驻桂林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桂林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依法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受区版权局的委托办理著作权申请登记和保护。 (九)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对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制订出版物市场地方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十)主管桂林市新华书店。负责对新华书店进行业务指导、经营方向把关、财务监督和人事工作安排。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组织主渠道图书和教材(含教辅读物)在本市的发行工作。 (十一)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桂林市新闻出版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市新闻出版局机构设置为三科一室,即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报刊印刷管理科、法规(版权)科、办公室。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出版行业总体发展规划。 (三)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承上启下,掌握工作动态,提供决策信息。 (四)负责局人事、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 (五)负责局文秘、调研工作;起草文件材料,制订局年度计划和写出年终总结。 (六)负责局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发放人员工资。 (七)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后勤、接待工作。 (八)协助主管领导对市新华书店进行财务监督和人事工作安排。 (九)完成局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制订本市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音像制品制作的管理措施。 (二)负责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 1、审核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 2、审批书刊、电子出版物零售经营点的设立,并核发许可证,根据规定进行年检。负责书刊、电子出版物出租单位的备案。 3、负责实施书报刊售前审查制度,指导图书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4、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三)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这类单位的申办审核工作。 (四)协同有关单位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五)协助分管领导对市新华书店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经营方向把关。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报刊印刷管理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职能机关颁发和制定的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制订本市报刊、印刷(含复印、打印业)方面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出版物、内部资料、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专项印刷企业设立的资格申报;按规定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及审核申报。审核报纸、期刊的变更和年检备案;负责对本市公开出版的报纸、期刊的审读。 (四)依法查处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非法出版和盗版、盗印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新闻单位驻桂记者站进行行政管理。 (六)完成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政策法规(版权)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新闻出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负责对全局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四)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五)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 (六)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服务电话
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 2828569 报刊印刷管理科 2828583 法规(版权)科 2848914 办公室 2848913
四、服务指南
申请变更印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理由充分的申请报告(打印件); 二、《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复写); 三、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各种情况下必须同时送交的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属国有、集体性质因改制更名,必须出具原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关于企业脱钩和资产权属的证明; 2、股东构成情况和股权分配情况。 (二)变更地址 1、新地址的邮编、电话; 2、租赁合同或场地证明(注明面积); 3、方位示意图(一式两份)。 (三)变更法人(负责人): 1、属国有、集体单位的,由主管单位出具任命书;属股份制的,出具股东选举结果证明; 2、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寸相片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3、个体性质的变更法人,原企业注销,新法人按新申办要求重新申请。 (四)变更企业类型: 1、国有、集体变为有限责任的,原主管单位出具关于企业脱钩和资产权属证;变为个体的,重新申办; 2、变更为“合伙”企业或由合伙“变更为”个体、“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有合伙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3、变更为“有限责任”的,应出具股东构成情况和股权分配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项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变更的,按新办企业重新申请。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需知
一、设立印刷厂的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三)厂房建筑面积:出版物厂800平方米;包装装潢厂600平方米;专项企业3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厂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出版物厂200万元人民币;包装装潢厂150万元人民币;专项企业8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厂50万元人民币; (五)设备净值:出版物厂7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2台以上对开胶印机及必要的印前、印后设备;包装装潢厂5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专项企业4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厂30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打印、复印店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具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电脑、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允许有轻印刷设备。 三、除符合以上各类企业所有求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设立印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的理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法人(负责人)(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金、设备净值(附目录)、详细地址、从业人数、业务来源和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附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编、详细通信地址) (二)注册资本和资金数额证明(要提供合法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三)设备目录(附购货发标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经营场所坐落位置示意图。 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印刷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出具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收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完整申办材料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 广西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邮编:530021 电话:0771—5516053 桂林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印刷管理科地址:桂林市榕湖北路6号 邮编:541001 电话:0773—2828583
报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须知
一、申请出版报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请按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0号)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实施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新出发字[1998]第66号)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市以下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填写一式三份,经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初审后,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核批(公安法制、文化综合、文学艺术类期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附定稿稿件);中央驻桂和区直申请单位,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填写一式两份,直送区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核批。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后,必须在七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南宁市民族大道68号,邮政编码:530022)及所在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各缴送样本一式二份备案。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程序 (设立在本自治区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
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一)经营场地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申办出版物发行企业审批表》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 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理标准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桂林市出版物网点设置规划。各县批准设立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应当报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三、 审定 审定岗位 本局主管出版物市场副局长。 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企业符合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并在《申办出版物发行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四、 告知 告知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将有关审批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告知时限 2个工作日
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程序
备案项目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备案收费依据: 不收费 备案总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案程序: 一、 受理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备案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地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备案材料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表》,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材料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 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理标准 备案的出版物出租业务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审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三、 告知 告知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备案人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备案的出版物出租业务情况与实际相符的,将备案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向备案单位或个人开具《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证明》。 (二)备案的出版物出租业务情况与实际证明不相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要求备案人重新提供与实际相符的备案材料。 (三)按规定将备案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1个工作日
出版物零售企业变更程序
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9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围 (一)出版物零售企业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零售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等,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出版物零售企业改变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 《经营管理登记卡》。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出版物零售企业变更登记表》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理标准 出版物零售企业的变更申请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审理岗位职责 (一)对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零售企业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二)对出版物零售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跨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在《出版物零售企业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审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本局主管出版物市场副局长。 审定标准 出版物零售企业的变更申请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因合并或者分立而新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并在《出版物零售企业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 已核准出版物零售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跨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将《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登记表》项目输入电脑,制作、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1个工作日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程序
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拟开设的门店清单) (五)总店和连锁门店的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理标准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有确定的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RMB;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部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网点设置规划。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岗位 本局主管出版物市场副局长。 审核标准 申请设立的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核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同意本市的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签发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文件。 审核时限 7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同意设立自治区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起草并上报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文件;接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后,将《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登记表》项目输入电脑。 (二)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2个工作日
复制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程序
核准项目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核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核准时限: 8个工作日 核准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在复制前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的名称及资料来源、复制理由、使用范围、媒体形态、复制数量等; (二)申请复制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的样盘、样带以及其他形式的内容资料和中英文对照的内容简介; (三)版权证明文件。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申请表》三份,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分管副科长。 审理标准 禁止复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 (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第七条); (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 (三)在社会上销售、传播或者变相销售、传播的; (四)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其他名义搞有偿经营的。 审理岗位职责 组织内容审核,提出审理意见,报科长审核。 审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核标准 申请复制的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符合核准条件。 审核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同意复制,并在《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将有关材料报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审核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复制的,告知申请人如何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告知申请人在经批准复制的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复制后,报送一套样盘(带); (四)按规定将核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1个工作日
出版物仓储地址备案程序
备案项目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备案收费依据: 不收费 备案总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案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从事出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材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仓储场地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仓储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请申请人填写《出版物仓储情况备案表》,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科长。 审理标准 备案的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与实际情况相符(《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审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告知 告知岗位 本局书刊电子音像管理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备案人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备案的出版物仓储情况与实际相符的,将备案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向备案单位或个人开具《出版物仓储情况备案证明》。 (二)备案的出版物仓储情况与实际证明不相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要求备案人重新提供与实际相符的备案材料。 (三)按规定将备案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1个工作日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须知
一、根据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复制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须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市以下(含地市)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经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初审后,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出版管理处核批,领取复制委托书;中央驻桂和区直单位,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申请表》,填写一式二份,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出版管理处核批,领取复制委托书。 三、申请复制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须提交申请书、产品原样,牵涉著作权的,还需提交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四、以下类别的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报送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出版管理处审批以前,应送下列机关审核:党史类资料须经地市以上党史研究至审核;史志类资料须经地市以上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文史类资料须经地市以上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审核;守教类资料须经地市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对外宣传品须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 五、无特殊情况,复制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到自治区复制单位复制,复制数量一般不超过3000张。 六、复制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必须在包装及盘面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或“非卖品”。 七、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八、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后,必须在1个月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出版管理处及所在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样品。
收费标准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工本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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