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技术标准及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规定。
(二)、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草拟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对全市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医疗卫生执业、妇幼保健、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有毒有害工矿企业、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消毒药械、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等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
(三)、研究拟定桂林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师资格、医务人员执业认定。
(七)、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学发展规划、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
(九)、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反腐败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卫生部、卫生厅组织倡导的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党的中医药政策,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桂林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拟订、实施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桂林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临时保健任务。
(十四)、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治,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对直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指导和管理卫生学术团体组织。
(十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 部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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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
办公电话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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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2822765 唐 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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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 |
2827802 刘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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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科 |
2804997 王 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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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科 |
2823680 伍林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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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科 |
2883106 黄富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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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科 |
2805049 陈雪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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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妇科 |
2825997 蒋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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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科 |
2851334 张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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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
2819891 汤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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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办 |
2824484 李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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