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桂林市粮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粮食工作的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经营管理科、财务管理科、粮食监督检查科、党务办公室、监察室等七个职能科室。局二层机构:下设5个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2个:桂林粮食干部培训中心,市军粮供应中心(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国有企业3个:市第一、三粮库,桂林粮贸大酒店,市军粮供应站。
主要职能
一、市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全市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并负责实施全市及市级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的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
(三)监督检查督促各县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和农村生活安排,保障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给。
(四)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管理全市粮食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好粮食政策性补贴、粮食收购资金和系统的国有资产。
(六)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组织储备粮计划的落实和轮换,建立并完善市、县粮食储备体系,应付突发事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指导储备粮管理公司和军粮供应中心工作计划和业务计划。
(七)指导市辖各县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计划,建设、管理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八)负责全市粮食行业管理和粮食统计工作。管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指导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搞好企业改革和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工作,对市级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经营目标考核。
(九)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直接到农村收购进行资质认定和审验。负责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的审检。
(十)负责管理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粮食局设置7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信息、会务、提案、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机关和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的事务及后勤工作。 电话:2836174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动、人事管理以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及统计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继续完善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参与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工作。负责局直属粮食系统专业技术等级评定和职称评审,以及粮食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局机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电话:2823282
(三)综合经营管理科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和粮油商业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及市级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工作。检查监督市辖各县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提出并组织建立市、县两级储备体系和储备粮的计划落实和轮换。负责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业务。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储备粮及粮油食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工作。具体承办退耕还林补助粮政策落实的检查、地方储备粮的经常性检查。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培育优质谷产粮基地。负责粮食信息工作。 电话:2825109
(四)财务管理科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财务管理,局机关内部审计和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粮食行业财经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粮食行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全市粮食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推动企业改革及扭亏增盈。协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国家资产和资金。负责局机关住房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 电话:2861059
(五)监督检查科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发放和审核。负责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的审核。负责我市粮食加工骨干企业的认定。负责协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制定粮食行业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粮食行业经济指标并检查指导经济指标的落实。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粮油饲料、工业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负责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电话:2829722
(六)党务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文化宣传和职工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电话:2805564
(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粮食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工作,落实粮食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负责信访举报的接待和处理,查处党、政违纪案件,负责粮食系统行风督查工作,以及局政务公开监督、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厂务公开工作。
电话:2805564
办事指南
一、桂林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第407号令公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5]18号)和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05]36号)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份、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二)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时,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合法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检化验人员资格证书,或与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
7、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三)粮食局受理和审定程序:
1、粮食局自接到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批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批人员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3、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法作出授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认可决定书,签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公示和通知申请人。
4、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授予粮食收购资格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桂林市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和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请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桂粮发[200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程序。
(一) 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主营饲料加工、酒精生产的企业。
2、年消化粮食能力分别在1万吨和0.5万吨以上。
3、财务制度健全,按章纳税。
4 、企业生产运行正常、信誉好。
(二)资格认定程序
1、陈化粮购买企业向自治区粮食局签订的《承诺书》。
2、陈化粮购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陈化粮购买企业生产饲料或酒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经营情况证明。
(三) 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申请程序
1、申请陈化粮购买企业携带以上证明材料,按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首先交市粮食局、工商局,粮食局、工商局对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情况及其信誉等级逐项进行严格的审查盖章后,报区粮食局、区工商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根据市粮食局、工商局审核、审查的材料,经自治区工商局、粮食局审核批准,对符合陈化粮购买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粮食局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可参与自治区内或跨自治区的陈化粮购买。
3、桂林市粮食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条件审查完毕。
桂林市粮食局地址:市榕湖北路4号,邮编:541001
传真:2825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