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问题的批复》、《关于桂林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关于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新调整。
具体为:生活用水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6元/立方米;其它用水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2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从2006年1月1日、其它用水从2005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